【TIC行业】一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被罚!

2022-12-20 10:52:01 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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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公布2022年第八批“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其中两家检测公司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被罚,其中一家公司两名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也被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0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8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两名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6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内蒙古某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了三份《煤炭检验检测报告》,将检验报告书数据与该公司检验室“江苏江分 CH-2000 碳氢测试系统”中碳含量、氢含量检验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在该检验检测系统中未找到原始检验数据,涉嫌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经查,当事人存在编造检验样品送样量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擅自引用他人碳含量检验项目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和编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煤炭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某公司检验煤样的实验方法不符合检验所依据的GB/T212-2008《煤工业分析方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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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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